一、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吗
您好,警察确实属于公务员范畴。然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则有所区别。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种。警察如果是地方的,则属于地方公务员;通过省考录取的警察,也属于地方公务员;而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的警察,则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警察公务员通常隶属于中央机关,如国家司法警察、国家纪律检查警察、公安部的警察、民航航空警察等,这些机关的警察都是国家公务员。而各省的警察则属于地方性警察,即地方公务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出。
二、考警察是国考还是省考
第一种途径: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
每年国考都会招录人民警察的岗位,主要涉及公安机关,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5、各大出入境边防检查(隶属于移民管理)
国考中这些岗位不仅面向应届生,也面向社会人士。以全年的国考公安岗为例,总共招录了2000多名人民警察,1000多个岗位。
第二种途径:省级公务员考试(省考)
省考是招录人民警察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其中主要岗位包括全省各级的地方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
2、司法行政——各大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3、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省考和国考的招录对象相同,且相比国考,省考招录人民警察的种类更加全面,但大多数都是基层岗位。如果通过省考想要往上走,可以参加遴选或调动。
这种方式主要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应届生,起源于2016年,也是招录人民警察的一种方式。但想要通过公安联考成为人民警察,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是在招考目录中的公安院校就读,如“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5所部属院校,以及“北京警察学院”等28所省属院校。
2、还必须是公安专业的,如“治安学、公安情报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侦查学”等专业。
3、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往届生没有资格参加,应届生只能参加联考,不能参加国省考。
公安联考是全国统一,但却是一次笔试,两次招录的形式,两次招录的岗位不同。
三、考公务员、省考可以考警察吗
可以报考的,可以了解下报考要求,如下:
(1)在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的刀疤是不行的,所以说手臂的刀疤有影响。
(2)文凭要看你所要报考的职位岗位的要求如何了,有的岗位是要求大专以上文凭,但必须是全日制的。成人高考的大专不属于全日制,也不能报考。至于能不能报考还是要看你们那里的报考简章。所以你要多留意下,什么时候招考。如果你看过报考简章,认为你符合里面的条件就可以去报考的。现在报考公务员都有资格审核的程序,所以你报考后就可以知道能不能参加考试了。
下面给你看看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瘢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一一1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一) 采用仰卧姿势,保持平静呼吸,医生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摸到肝脏,其大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地柔软,边缘薄且平滑,无触痛或叩击痛,肝脏的上界处于正常范围,无贫血症状,且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曾经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并未复发,目前无任何症状和体征。
(三) 既往患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疾病,导致脾脏肿大,位于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结果超过40单位。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阳性。
(三) 被确诊为各种类型的慢性肝炎或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或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外,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的患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能录用。
(一) 因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暂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患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