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考警察考试涵盖哪些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公共笔试(行测+申论)和专业笔试。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50%加上《申论》成绩的30%,再加上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的20%。
专业科目笔试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总分100分。题目类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情境题。主要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等三个方面。
具体考察内容包括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理解程度。
还包括报考者对相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还考察报考者在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件,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男性考试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性考试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随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岗位考试大纲的变化,从最初的公安基础知识到公安专业知识,考试内容的专业性增强,对于缺乏相关知识点的考生来说,备考难度加大,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考试
二、省考警察岗位所需满足的条件
1、岗位条件:学历要求——退役士兵放宽至高中学历,其他岗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户籍要求——大部分省份要求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或者在本省高校毕业,或是在本省服役过的退役士兵和服务的基层人员;年龄要求——特警要求25岁以下,其他岗位要求30或35岁以下;体能要求——通过体能测试的考核;体检要求——无纹身,无大面积伤疤,无残疾等。
2、常规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可放宽到35周岁。(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未达到毕业条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不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考公务员、省考可以报考警察吗
可以报考,但需要了解报考要求。以下是一些具体要求:
(1)在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的刀疤是不行的,因此手臂的刀疤可能会影响报考。
(2)学历要求取决于具体职位,有的岗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必须是全日制学历。成人高考的大专学历不符合要求。
具体能否报考,还需参照当地的报考简章。建议考生多关注招考信息,了解招考时间和条件。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如下: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标准如下: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为:[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以下情况不能录用:
1.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2.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3.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4.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5.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6.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7.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8.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9.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10.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11.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瘢痕挛缩,不能录用。
12.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13.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14.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一一1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15.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16.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17.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18.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一)取仰卧姿势,保持平静呼吸,可在右侧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但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肝脏质地柔软,边缘薄,表面光滑,无触痛、扣击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内,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曾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
(三)既往患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脏肿大,位于左侧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结果超过40单位。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阳性。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能录用。
(一)由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